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六)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托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須與本案無關,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