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決定及執行機關
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適用條件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1、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與本案無牽連;
(二) 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