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取保成功的情況還是很多的。
很多家屬都很困惑,有的同案犯關幾天就放了出來,為什么自己的家人還在看守所里邊關著?公安機關要拘留到什么時候?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準逮捕案件進行審查,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決定。
如果公安機關30天內不報捕,嫌疑人會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如果報捕了檢察院不批捕的話,也會先把人放出來。也就是說,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間最長可以達到37天,這就是所謂的“取保候審黃金期”。
不過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也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需要注意的是,能不能取保,需視案件性質、情節嚴重程度、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等多方面而定。故當家屬被采取刑事拘留時切莫慌亂,應當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辯律師。此時此刻只有律師能夠當面見到嫌疑人,了解清楚案件情況,給他(她)講述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以及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問題。而后律師出面與負責案件的承辦民警溝通,早日提交取保申請,爭取家人能早一點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