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類犯罪一般表現為共同犯罪,經常是分工明確的團伙作案,包括策劃、出資的組織者,統籌日常事務管理、安排具體賣淫活動的現場負責人,還有聽令行事的具體執行人和使犯罪活動更為隱蔽、便利的協助者。
鑒于司法實踐中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常態化及相對獨立性,立法上已經實現組織賣淫的幫助犯正犯化,并單獨設置為協助組織賣淫罪,但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和協助組織賣淫犯尚存爭議。
組織賣淫類犯罪一般表現為共同犯罪,經常是分工明確的團伙作案,包括策劃、出資的組織者,統籌日常事務管理、安排具體賣淫活動的現場負責人,還有聽令行事的具體執行人和使犯罪活動更為隱蔽、便利的協助者。
鑒于司法實踐中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常態化及相對獨立性,立法上已經實現組織賣淫的幫助犯正犯化,并單獨設置為協助組織賣淫罪,但在實踐中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和協助組織賣淫犯尚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