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6日,當事人權某某與他人結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取利益,將其名下的兩張銀行卡、密碼和綁定的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收取和轉移上游網絡詐騙被害人的款項49萬余元,賬戶異常流水共計94萬余元。當事人權某某獲得好處費2萬余元。
「代理意見」
1、在主觀惡性方面,嫌疑人權某某從未有過刑事處罰記錄,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此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從事這種行為的初衷是為了賺點小錢貼補家用,并不是用于個人揮霍,說明其主觀惡性并不深。
2、案發后,嫌疑人權某某第一時間退出非法所得,并且主動向被害人進行了力所能及的賠償。雖然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但是也從側面表明了權某某積極悔罪、認罪的態度。
3、嫌疑人權某某年齡較小,為人忠誠老實,積極追求上進,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前科。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惡向善,既讓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治威嚴,也可以警示教育社會。
「案件處理結果」
被不起訴人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權某某不起訴。
扣押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評析】
近年來,幫信罪已經成為全國檢察院刑事犯罪起訴人數排名第三,關于幫信罪“明知”認定爭議很大。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犯罪解釋》),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網絡犯罪解釋》第十一條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的認定問題,總結了七種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即“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可以說《網絡犯罪解釋》的出臺彌補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適用標準的空白,對司法實踐中適用本罪認定主觀故意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