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蘇省連云港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連云港市灌南縣張店鎮居委會一組206號,住上海市寶山區泗塘四村XXX號XXX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杜凱麗,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0)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孫某多次至上海市寶山區江楊北路XXX號上海江楊農產品批發市場內,以假裝買菜為掩護,趁周圍無人注意之機,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取他人放于電動自行車上的各類肉制品后逃逸。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2月1日9時許,被告人孫某在豆制品區29號攤位門口處,竊得被害人胡章春放于電動自行車踏板上的豬腳1袋。
2.2019年12月15日7時52分許,被告人孫某在肉類區A區19號攤位門口處,竊得被害人薛永興放于電動自行車踏板上的豬肉1袋。
3.2020年2月21日8時04分許,被告人孫某在肉類區B區68-70號攤位門口處,竊得被害人王海平放于電動自行車踏板上的牛肉1袋,內有牛肉、牛腩等。
4.2020年6月14日8時17分許,被告人孫某在肉類分割區E區237號攤位門口處,竊得被害人姚初升放于電動自行車踏板上的牛肉1袋,內有牛腩、牛尾等。
5.2020年7月18日9時26分許,被告人孫某在肉類分割區C區142號攤位門口處,竊得被害人孫庭友放于電動自行車踏板上的雞肉1袋,內有雞腿、雞翅、雞爪、鴨血等。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孫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審理中,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胡章春、姚初升、孫庭友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孫某已賠償各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繼續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孫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