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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等涉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案件判決書

侵犯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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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等涉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案件判決書

時間:2022-08-12 11:36:31 點擊:2026

案由 假冒注冊商標


案號(2021)滬0104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苗族,小學文化,系無名鞋廠一樓剪裁區負責人,戶籍地貴州省,暫住地福建省莆田市。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日經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系無名鞋廠職工,戶籍地貴州省仁懷市,暫住地福建省莆田市。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日經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秦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本院審理。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初至2020年8月,傅某、宋某(均另案處理)在福建省莆田市XX區XX鎮XX村XX號租民房開設無名鞋廠,在未取得“耐克”品牌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招募被告人吳某、秦某等人生產假冒“耐克”品牌鞋,后銷往全國各地牟利。被告人吳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擔任無名鞋廠一樓剪裁區負責人約8個月,生產假冒“耐克”品牌鞋價值人民幣900余萬元。被告人秦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擔任倉庫搬運工約7個月,搬運假冒“耐克”品牌鞋價值人民幣900余萬元。2020年8月27日,公安機關在無名鞋廠及倉庫扣押到2.5萬余雙“耐克”品牌鞋,貨值金額人民幣160余萬元,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均為假冒耐克產品。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吳某、秦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秦某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伙同他人生產假冒“耐克”品牌鞋,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秦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提請依法審判。審理中,被告人秦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


被告人吳某、秦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被告人吳某系坦白;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吳某愿意退賠,但之前多次聯系家屬未果,開庭前其妻子聯系辯護人但稱家庭經濟困難無法退賠。綜上,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的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被告人秦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在家屬幫助下退賠;綜上,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有同案關系人傅某、馮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現場照片、鑒定聘請書、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及價格證明、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被告人吳某、秦某的供述及辨認等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秦某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案金額達人民幣900余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某、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秦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秦某積極退繳相關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責令退賠被害單位。


四、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秦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