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2021)滬0106刑初13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鄉縣,XX,大專文化,翟坡鎮中心幼兒園教師,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縣。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戚景杰,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鄉縣,XX,大專文化,翟坡鎮中心幼兒園教師,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縣。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一部刑訴〔2021〕Z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戚景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胡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各自以每月收取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將本人銀行卡通過任春芳提供給崔紀鳳(均已判決),用于幫助境外賭博網站結算犯罪所得資金。經審計,被告人任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號為XXXXXXXXXXX********的銀行卡,幫助境外賭博網站收支資金共計人民幣59,653,736元;被告人戚景杰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XXXXXXXXXXX********的銀行卡,幫助境外賭博網站收支資金共計人民幣40,768,194元。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分別退繳了3,000元違法所得并預繳了罰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戚景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利以提供個人銀行卡的方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結算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任某、戚景杰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戚景杰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戚景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利以提供個人銀行卡的方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結算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戚景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任某、戚景杰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