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為人在銷售食品的過程中,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進行銷售的行為。常見的就是銷售減肥藥,這種行為嚴重危害了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壞了正常的食品安全秩序,面臨刑事處罰。對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危害結果、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悔罪態度、退贓退賠等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根據其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可處以以下刑罰: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一般情形下實施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即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中摻有此類原料仍進行銷售的,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時處以罰金。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嚴重情節時,刑罰加重,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通常指食用者因食用此類食品導致輕傷、重傷或其他嚴重健康損害。
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四十一條通常涉及生產、銷售假藥罪,其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規定了嚴厲的刑罰,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同時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案情介紹】
被告人曾某某從他人處購入減肥產品并對外銷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購買相關生產設備及西布曲明、荷葉粉、麥芽糊精、膠囊殼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產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產品,并通過網絡平臺渠道對外銷售,金額40余萬元。案發后,公安人員從曾某某處查獲各類減肥產品10萬余粒、各類粉末20余袋及生產設備和各類減肥產品外包裝等。經檢測,上述減肥產品及粉末中均檢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結果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據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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