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里所說的“分裂國家、破壞統一”,是指行為人無論采取何種手段和方式,將我國領土的一部分分離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據局面和分裂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組織、策劃、實施”一般是指分裂國家的犯罪集團和分裂活動的組織者的糾集行為;為實現某一目標而進行籌劃、謀算的策劃行為,如制訂計劃、策略等;以及為實現目標而將策劃的內容具體實施、付諸行動的行為。
“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鼓動、宣傳,意圖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動的內容,或者意圖使他人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
同時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該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