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趙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淫亂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限制減刑。對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二十年。
2004年起,趙某某逐步介入商鋪租賃行業,以合法經營為幌子謀取不法利益,先后注冊成立多家公司,糾集他人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同時擴充其經濟實力及組織成員,最終形成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趙某某組織在商鋪租賃過程中,長期采用虛構名目、以簽訂短期合同強迫承租人接受高額續約費用、誘騙出租人簽訂“同意轉租及長期租賃證明”等手段實施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行為;在處理租賃糾紛及動遷清場過程中,采用打砸傷人、斷水斷電、堵門阻工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從2014年6月至案發,該組織采用上述手段共實施詐騙犯罪84起、強迫交易犯罪15起、敲詐勒索罪犯罪6起、尋釁滋事犯罪5起,非法謀利共計人民幣600余萬元,嚴重破壞了所在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還通過長期行賄、吃請、提供嫖宿等手段,拉攏、腐蝕其所在地國家工作人員及國有企業有關工作人員,從多家國有企業低價獲取大量出租房源轉租謀利,還騙取市政拆遷補償款、租金等共計人民幣5400萬元。此外,趙某某多次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先后對5名被害人實施奸淫,情節惡劣;指使他人盜竊其他公司價值人民幣7.9萬余元的物品;招募、管理多名賣淫人員長期從事賣淫活動;多次糾集多人共同進行淫亂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