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結伙他人,在扣除索要的中介費、辛苦費1萬元等,實際借款給多名被害人共14萬元。但是王某卻誘騙多名被害人先后簽下了金額高達55萬元的借條,并通過銀行虛假走賬55萬元,還謊稱“不會讓你真的還那么多,按期還就沒事”。
可是,當被害人歸還全部借款時,被告人王某卻以違約為由,向被害人索要借條載明的全部55萬元并索要違約金。
當被害人質疑“還沒到還款期限,為什么是違約?”被告人即對被害人拳打腳踢,打完后聲稱,“我說你違約就違約,趕緊把錢還出來”。被害人離開后,被告人反復提其家的地址,致使被害人不敢報警。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責令王某退賠被害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