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自2010年前后開始從事套路貸非法經營活動,先后糾集了被告人朱某、楊某、汪某(已另案處理)、王某、衛某(已另案處理)、熊某(已另案處理)等人,在向被害人出借高利貸過程中,以民間借貸行規為名,采用誘騙、恐嚇的方式,讓被害人簽訂翻倍借條,通過銀行翻倍虛假走賬,事先偽造證據,并要求被害人將自己的房屋進行抵押,采用欺騙手段讓被害人配合做房產全權委托或者房產過戶。
借款后,通過故意制造違約事件等各種手段,讓被害人再次借款。通過反復操作,讓借款在短期內迅速增加數倍甚至數十倍,而后再以誘騙、威脅、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討債或者通過控制被害人身份證等材料,制造購房假象后利用全權委托公證直接將被害人的房產過戶,從而騙取被害人的房產以及資金。
本案中,形成了以蔡某為首要分子,進行策劃、預謀,由朱某協助進行司法公證,楊某作為出借人進行轉賬放款,汪某配合作房產全權委托公證,王某提供客戶信息,并共同作為出借人和平賬人,衛某、熊某作為操辦人的犯罪團伙。
該集團實施詐騙行為金額共計人民幣1500余萬元,實施敲詐勒索金額220萬。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楊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五千元。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