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壯族,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暫住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
辯護人杜凱麗,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0)9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羅某某利用手機等工具,多次登陸“新宇宙”淫穢視頻網站平臺,將上述網絡平臺內的淫穢視頻生成鏈接,再將鏈接發送至貼吧等交流平臺吸引上網人員點擊鏈接并付費收看淫穢視頻方式牟利。至案發,被告人羅某某利用“新宇宙”平臺打賞去重后的片庫比對數總數為81部(其中,抓捕后打賞記錄為0部,截取數據內自己打賞記錄為0部),平臺打賞去重后的片庫比對數最終認定為81部;非法牟利822元。2020年9月30日6時許,民警在柳州市魚峰區古亭大道三淋村二區79號抓獲被告人羅某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該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且具有從犯、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羅某某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羅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