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消防責任事故
案號(2017)滬0107刑初8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9月20日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住本市普陀區。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訴刑訴(2017)7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起,被告人劉某某向上海普房實業有限公司租借本市普陀區中山北路XXX弄XXX號二樓對外出租,后被告人劉某某默許承租人在該處一樓消防通道內搭建違章建筑,并收取租金。2014年9月,周正玉租借該處消防通道搭建房屋用于堆放物品和居住。2017年2月15日23時28分許,因周正玉房屋內儲存的鋰電池故障起火,并引燃周邊可燃物后擴大成災,致周正玉等四人當場死亡。
經查,2013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因封閉該處安全出口被處以罰款人民幣五千元;2016年9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因該處占用消防通道,向被告人劉某某制發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書。
火災發生后,被告人劉某某即趕至現場參與火災救援,途中撥打火警電話。次日,被告人劉某某在該處被公安機關傳喚至所接受調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等人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康某某、張某某、蔣某某、樊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吳某某、陳某1、韋某、徐某某、陳某2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房型圖、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申請書、房地產權證、合作協議等,房屋租賃合同及照片,上海市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書、證人孫某某、馮某某的證言,情況說明、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火災事故認定書,身份基本信息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行政案件處理報告、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繳納通知書、收據、上海市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書、詢問筆錄、照片,協議書、諒解書,公安機關的工作情況及手機記錄截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發生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共同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以采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減輕處罰的意見,亦可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罰金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