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案號(2015)楊刑初字第51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公訴刑訴(2015)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7時50分許,上海沸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銀河經典苑物業管理部水電工王文山,在小區1號樓地下非機動車停車庫,在其持有的電工操作證失效的情況下,使用違規改裝、絕緣已損壞、無接地及無漏電保護的水泵抽取積水時,當場觸電死亡。經上海市楊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事故調查,該物業管理部經理被告人林某某作為王文山的直接領導,未組織對公司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進行安全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對王文山電工作業資格進行審核,導致王文山在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上海沸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與王文山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談某、朱某某、張某某、于某某的證言,上海市楊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勘驗筆錄》、《上海沸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10.21”觸電死亡事故調查報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現場檢測分析報告》,《居民死亡確認書》,《法醫學尸體檢驗記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上海沸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聘用工合同、小區經理及維修工崗位職責說明,《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水泵購買發票,賠償協議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證據為證,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林某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及被害人親屬獲賠情況等均在量刑中綜合予以考慮。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林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