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消防責任事故
案號(2020)滬0118刑初13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二部刑訴[2020]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志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青浦區公安消防支隊對青浦區華新鎮華丹路635號上海某某生鮮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因擅自將丁戊類廠房改做冷庫使用,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系統,改變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被責令整改并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被告人張某某作為該企業消防工作負責人,未按要求進行整改。2019年5月22日,上海某某生鮮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火災發生時,因上述原因未及時整改造成火災發生后無法控制火勢,火勢蔓延迅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7,701,319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案發后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牟某某、吳某某、吳某某2、唐某某、曹某某的證言筆錄,直接財產損失評估報告,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案發經過、查獲經過,身份情況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后果特別嚴重,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事故搶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生產作業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張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