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希望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大多數刑事律師也將“無罪辯護成功”作為檢驗業務能力、獲得成就感的重要指標。然而中國的司法實踐似乎令人萬分沮喪。
無罪辯護真的這么難嗎?刑事律師的作用真的這么小嗎?很多人因此對中國的刑事辯護業務感到悲觀。
這種悲觀的情緒不過是一葉障目,或是混淆了概念。中國的刑事司法確實存在很多問題,無罪判決率如此低也是不正常的。然而,無罪判決只是審判階段“無罪辯護成功”的表現。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無罪辯護成功還包括了以下一些情形:
首先,大量的“無罪辯護成功”出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接到犯罪線索后,會對相關人員展開初步調查,然后再做出是否刑事立案的決定。這是刑事風險的萌芽期,律師在此時介入,可以發揮極大的作用。
如果當事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接觸律師,可以獲得有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司法習慣。律師還可以幫助當事人固定、整理有利的證據,陪同當事人到偵查機關說明情況。
律師陪同當事人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對當事人而言是心理上的依靠,可以消除緊張情緒。律師雖然不能像英美國家那樣出現在詢問現場,只能在審訊室門外等候,也會給偵查人員形成一定的心理壓力,避免一些違法的偵查手段(刑訊逼供、威脅、欺騙等),有效地阻卻不負責任的刑事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無罪辯護成功”表現為:1、不予立案;2、做出其他處罰(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如果偵查機關認為該案件由其他單位管轄,會建議報案人到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將線索移交有關部門。
刑事案件如果已經立案,則案件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由于此時偵查工作剛剛開始,指控犯罪的證據尚未完全搜集、固定,律師介入可以對偵查行為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根據我們的經驗,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在律師介入后,不會出現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即使有,律師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向其上級部門和法律監督機關控告,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的“無罪辯護成功”表現為:偵查機關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在偵查階段還會有“階段性”的辯護成果:1、偵查機關主動將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2、檢察院對當事人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其次,在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無罪辯護成功”的機會也不小。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除了不受限制地會見在押當事人,還可以復制全案的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提出案件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法律素質整體高于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如果律師提出的意見說理透徹、證據充分,容易得到檢察官的認同。
如果律師是基于“證據不足”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官會將該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補充偵查之后,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仍然沒有達到起訴的條件,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無罪辯護成功”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表現是: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同樣,在這一階段也可能出現“階段性”的辯護成果,檢察院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在整個刑事訴訟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刑事立案后,由于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證據搜集工作尚未完成,案件真相尚不明朗,偵查機關和辯護人難以對案件做出結論。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證據搜集、固定工作基本完成,律師開展無罪辯護有很大的空間。
最后,審判階段出現“無罪判決”的概率極低,但是存在變相的“無罪辯護成功”。
“無罪判決”率逐年降低,主要是因為:1、涉及的部門和人員較多,糾錯成本太高,糾錯程序極其復雜;2、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兩個階段辦案機關和辯護律師的工作,大部分“無罪”的案件已經被過濾。近些年來,檢察機關逐漸提高了公訴門檻,“不起訴”的比率有較大提高,這也是導致“無罪判決率”連年走低的原因之一。
進入審判階段的“無罪”案件,要么是控辯雙方在定性方面的理解分歧,要么是證據是否充足上的認識分歧,要么是人為因素干擾案件。基于上述原因,對于某些確實無罪、又“不便”做出無罪判決的案件,法院一般采取以下“變通”的辦法:
第一種,勸說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在法律規定、證據情況等因素確實可以導致無罪結果的前提下,為了避免出現無罪判決,公訴機關一般會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撤回起訴后,刑事案件重新回到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大多做出“不起訴”決定,無罪辯護獲得成功。
第二種,做出讓在押當事人立即獲得自由的有罪判決,包括:緩刑、實報實銷(即“關押多久,判多長刑期”)、有罪免刑等。從判決書上看,當事人被認定為有罪,但是從刑期上看,在押當事人立即得到釋放。
以上兩種做法,是“中庸”文化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體現,一種中國式的司法“智慧”。從律師的角度看,無罪辯護也算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從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來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并不低,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