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號(2020)滬0115刑初48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三部刑訴[2020]79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2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區(qū)上南路XXX弄XXX號XXX室,在明知高空拋物有危險的情況下,酒后將家中閑置的陶瓷杯從五樓至六樓走道窗戶扔出,將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樓下場地的福特蒙迪歐牌小型轎車天窗砸壞。經鑒定,涉案轎車天窗價值人民幣1,277元。
被告人劉某某在公安機關尚未發(fā)覺其罪行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沈某的陳述筆錄;涉案車輛、樓道照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受案登記表、公安查詢信息、案發(fā)經過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監(jiān)控視頻及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認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酒后故意從高處拋物,致他人物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劉某某宣告緩刑。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劉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公安、社區(qū)矯正等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