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非法狩獵
案號(2021)滬03刑終1號
原公訴機關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
原審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宿州市。
原審被告人張某亮,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宿州市。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獵罪,原審被告人王某、張某亮犯非法狩獵罪一案,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20)皖8601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于二○二一年一月四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分院指派檢察員厲某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人王某、張某亮的供述,同行人王招輝的陳述,證人馬某、楊某某的證言,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工作情況說明、G157次列車運行數據、小區監控視頻、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采購訂單維護頁面截圖、關于擋風玻璃組成的價格說明、歸案情況說明、勘驗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野生動植物鑒定報告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認定:2019年1月26日20時許,張某、王某、張某亮與王招輝(另案處理)攜帶彈弓槍、鋼珠、照明燈等獵捕工具,由張某亮駕駛金杯面包車前往京滬高鐵線濉河特大橋下面兩側防護林內獵捕鳥只。20時48分許,張某亮駕車到達京滬高鐵線濉河特大橋K734+165m1217號橋墩至K734+198m1218號橋墩之間并停下,四人下車后來到高鐵線路東側防護林,王某、張某亮結伴自南向北尋機獵捕鳥只,張某與王招輝結伴自北向南尋機獵捕鳥只,王招輝負責用照明燈照射發現的鳥只,張某負責使用彈弓槍擊發鋼珠進行獵捕。張某、王招輝在鐵路東側行走百余米,沒有尋到獵捕機會,約10分鐘后,二人從高鐵線路K734+427m處的便道繞至高鐵線路西側防護林自南向北繼續打鳥。隨后,由王招輝照射,張某用彈弓槍向西北、正北、偏東北等方向共計擊發7枚鋼珠,擊中4只小鳥。21時2分8秒至9秒間,張某擊發的鋼珠侵入高鐵線路,與行駛到此區間的北京南開往上海虹橋的G157次旅客列車司機室前擋風玻璃右上方(由外向內觀察)碰撞,導致玻璃外層破損,列車降速運行,晚點19分鐘到達上海虹橋站,并于1月27日入庫維修,進行擋風玻璃更換,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266,979.49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原判另認定,2019年1月初至1月26日夜間,王某、張某、張某亮經商量后,未取得狩獵許可證,擅自在宿州市埇橋區欄桿鎮黃村、闞村、李村和高鐵沿線等禁獵區內,利用燈光照明,使用彈弓獵捕白山斑鳩、樹麻雀、黑尾蠟嘴雀、白鶺鸰、烏鶇等國家三有保護、無保護級別野生動物。王某將獵捕的鳥只帶回家中,宰殺冷凍在冰箱里以供食用。案發后,民警從王某家的冰箱內查獲已宰殺冷凍的鳥類死體43只,其中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32只、無級別保護野生動物11只。經鑒定,野生鳥類基準價值300元/只,共計12,900元。
原判認為,張某在高鐵線路附近非法狩獵過程中,應當預見到自己獵捕鳥只擊發的鋼珠有可能擊中高鐵列車,已經預見而其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其擊發的鋼珠與G157次列車司機室擋風玻璃發生撞擊,導致玻璃外層破裂,危及列車運行安全,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情節較輕;王某、張某、張某亮無視非法狩獵行為對生態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的危害,違反狩獵法規,以食用為目的,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張某一人犯兩罪,依法應予并罰。王某、張某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涉案的犯罪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原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管制一年。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六個月。三、被告人張某亮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四、被告人張某退賠給鐵路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6,979.49元。五、扣押的鳥類死體43只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作無害化處理。六、被告人王某、張某、張某亮對非法狩獵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人民幣12,900元。七、被告人王某、張某、張某亮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當地媒體上對本次非法狩獵行為進行公開道歉。
一審判決后,張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從輕處罰。二審中,上訴人張某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定性無異議,自愿認罪,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張某的辯護人對本案的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提出張某案發前系教師,社會評價良好,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二審期間真誠悔罪,認罪認罰,主動賠償鐵路企業10萬元車輛損失,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縮短管制期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分院認為,原判認定張某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在二審期間,張某自愿認罪認罰,退賠給鐵路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繳納因非法狩獵造成的損失,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張某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一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
另查明,二審期間,上訴人張某向鐵路企業支付經濟損失10萬元。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人王某、張某亮已繳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款12,9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在高鐵線路附近非法狩獵過程中,其擊發的鋼珠侵入高鐵線路,撞擊到運行之中的高鐵列車,導致列車駕駛室擋風玻璃破裂,危及列車運行安全并造成鐵路企業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情節較輕。上訴人張某違反狩獵法規,與原審被告人王某、張某亮等人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原判認定張某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張某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二審期間,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張某積極賠償鐵路企業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檢察機關對張某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張某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請求縮短管制期限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合肥鐵路運輸法院(2020)皖8601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項,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六個月”“被告人張某亮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六個月”“被告人張某退賠給鐵路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6,979.49元”“扣押的鳥類死體43只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作無害化處理”“被告人王某、張某、張某亮對非法狩獵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人民幣12,900元”“被告人王某、張某、張某亮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當地媒體上對本次非法狩獵行為進行公開道歉”。
二、撤銷合肥鐵路運輸法院(2020)皖8601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張某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管制一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管制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管制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執行。)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