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危險駕駛
案號(2022)滬0114刑初4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2021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嘉檢刑訴[2022]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10日零時40分許,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駕駛贛DXXX**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XX公路、華江公路東約180米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甘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處罰情節,建議判處甘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證據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甘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