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
案號(2017)滬0117刑初18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謝某某,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慕某某,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訴刑訴〔2017〕18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葉瑩、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慕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至本區申浜路明華路路口附近,在慕某某指使教唆下,謝某某點燃堆放在上述地址的衣物,后二人離開,火勢蔓延導致旁邊中國電信井內的正在使用的電信光纜被燒毀,造成17,000余戶通信中斷近14小時。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孫某某、徐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害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電信局新橋分局出具的縱火損壞電信線路影響用戶情況、通信線路搶修報價單,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電信局出具的報修記錄,監控視頻及監控截圖,現場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過失損壞了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某帶領民警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能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對兩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認為,因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的犯罪行為,使得17,000余戶通信中斷近14小時,被告人謝、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尚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慕某某的辯護人所提應認定慕某某為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雖然被告人慕某某未直接實施點燃衣物的行為,但其指使被告人謝某某為之,系積極的教唆犯,被告人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與被告人謝某某相當,故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謝某某、慕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慕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